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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后均县最大盗窃案改判内幕
          印 毅

    1970年,均县(1983年改为丹江口市)丹江城区发生了一起解放以来全县最大的盗窃案——丹江百货大楼,被盗《上海》牌手表60块,价值7200元。此案很快告破。罪犯赵久昶得到了应有的惩罚。这是尽人皆知的。但此案在审判过程中,曾经过一个很大的,而且富有戏曲性的周折。罪犯错判为死刑。只差二十来个小时,就要执行枪毙。后又改判为死缓的这些内部情况却鲜为世人所知。本人是唯一直截复查审理此案的人。详知其内幕。现回忆记述,以飨读者:
    1970年,我是一名军队干部。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湖北省公安机关军事管制委员会(以下简称军管会)审批组任军代表。军管会和湖北省革委会政法组是两快牌子一个机构,但又不太统一。审批组的职能实际上就是现在的省高级人民法院。
    为贯彻“1,31”文件,加强办案力量。1970年春节过后不久。我从清档办调到了审批组。运动开始,为了造声势,要先公审一批罪犯,尤其是要优先杀一批。所以,全组人马集中优先办理死刑案子。全省统一印刷布告。不分白天黑夜的加班加点工作。(详见我写的《在湖北省革命委员会工作的回忆》)爱人10月1日生第一个小孩。我也没敢向领导请假。仍坚持在工作岗位上。至到十二份,前一段工作告一段落了。审批组的领导对我说:“小印,你到办公室看有你们郧阳地区的案子没有?要有,你带个案子,一来去办案;二来顺便回家去看看你的宝贝女儿”。我当时就非常高兴的到办公室,一看登记本,郧阳地区军管会报省案件中恰好有一个均县丹江盗窃案,是死刑。我简单翻了一下案卷,看了一下呈报意见。案情较简单。我就又对领导说了一下情况后,就带着案卷回家了。在我爱人工作的檀山公社阅的卷。在家阅卷,抱女儿,休息结合在一起。只呆了一个星期。就转到丹江。到了均县军管小组。记得是当时沈剑民接待的。他找来了具体办案的黑永昌。由黑配合我的案件复核工作。我先从主要人证和物证上复查的。到丹江百货大楼被盗现场以及罪犯盗了手表后,行走的路线,直到藏匿脏物的地点。找了百货大楼有关人员座谈取证。到了赵在此次盗窃之前,曾偷过收音机,猪肉等现场和单位。对重要的证人,都按法院复核案件的要求,重新取了证。第二个程序是提审了罪犯。赵久昶对所犯罪行供认不讳。所交待的与证人证言相符。最后问有什么要求时。赵说:“我罪有应得,希望政府给我留条活命”。第三个程序,我到了罪犯所在单位——水电部丹江口水利枢纽管理局砂石厂。召开了座谈会。征求了群众意见。又让该厂革委会根据群众意见,提出了组织处理意见。然后,回到县军管小组。召开了有领导,有办案人员参加的座谈会。一般情况下,这个会是不需要开的。因为,军管小组在上报地区时已经写有正式处理意见。而为什么这个案子我却又多此一举呢?是考虑到该案县军管小组上报地区军管会时的意见是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是地区军管会决定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上报到省里的。县地两级意见差距较大。为此,我才开的这个会。具体到当时那些人参加?会上又是怎么说的?现在记不清了。总的是认为盗窃罪应看后果。赵盗窃数额大,但损失不大。认为地区军管会判重了。
    这样按当时的程序,我都做完了。随后就回省了。文革中省军管会军理案件的程序是:我们审批组对下边上报的案件进行复核。拿出意见。然后上报省军管会。他们再把一次关。然后由军管会领导,有时也让审批组领导参加,向省革委会常委会汇报。常委会一致通过后。最后以军管会名义发文或出布告。我回省后把情况整理好后,就向审批组领导作了汇报。领导听罢后都说,证据可靠,确凿。材料齐全。就是地,县两级的意见悬殊,差距大。在大家都还没说处理意见之前。解组长说:“小印,你办的案子,有发言权。你先说”。当时,我就发了言。原话记不得了,大意是,一赵犯是由小偷逐步走上犯罪的,属惯犯;二赵盗窃数额大,性质严重,影响坏。但盗窃属于经济犯罪。还应该看后果。而赵犯对国家造成的损失不是十分严重。60块手表除一块,赵带了几天外,其余全部原封未动,收缴回来了。我认为从量刑上看,应判无期徒刑比较恰当。但我们是最终审结。应当要考虑县,地两级政权的意见。要靠一级比较稳妥。郧阳地区的意见判死刑过重。均县意见二十年又过轻。但根据上述想法,我认为按均县军管组的意见,判赵有期徒刑二十年。让赵占个便宜。当时的审批组,也没有什么审判委员会之类的机构和法律程序。汇报案子主要是几位组长和审批组下设的小组组长和成员参加。所以,我当时首先发言后,其他参加会议的领导和同志们都同意我的意见。决定判赵犯二十年徒刑。会后由我拟文呈报军管会。向军管会汇报案件,一般情况下是审批组领导和办案人员要参加的。可是当时我这个案子呈报上去后,由于过元旦,春节。军管会领导没有讨论。节后,我就另有任务。抽调到杨道远专案组搞专案去了。所以,我没直接参加汇报。但我是很快就知道军管会是同意审批组意见的。只等向省革委会常委会汇报。军管会向省常委汇报是先把汇报的案件,列出名单顺序,一案一份,材料内容是案犯基本情况,犯罪事实和处理意见。就和现在的判决书差不多。但不叫判决书。这个材料是按省革委会常的人数准备的,凡参加会议的常委是人手一份。这个汇报,我们办案人员是不参加的。是由审批组和军管会领导向省常委汇报。
    这个案子,大约是1971年3月省军管会就讨论定了。省常委一直没有听汇报。这期间,我在杨道远专案组多次出差。5月16日又因病住院。也没听到什么动静。直到6月份,我从医院回审批组有事。才听我们组的组长对我说:“你办的那个盗手表案子,省常委会讨论了,意见改变了,判死刑”。我当时就说:“胡搞,怎么判那么重?我想不通”。组长说:“这次常委会,曾司令员(武汉军区司令员,省革委会主任)未参加。是刘政委(武汉军区政委,省革委会副主任,二把手。林彪同党)主持的。他说,所有类型的案子都要有典型,要枪毙一个以上。这批案子中反革命,投毒杀人,贪污等都有死刑。就是盗窃案中没有死刑,赵久昶又是几个盗窃犯中最重的一个,所以,就把他的罪行提升了,成了这一批的典型”。我说:“反正我们意见说清了,冤枉了,让赵久昶到闫王爷那里去告他们领导去”。在一旁的其他同志也说,不该判死刑。但人家领导定了,是没办法改变的。
    贯彻落实中央(1970)“1,31”文件和杀人权下放在省里。当时,为了造声势。每次省常委讨论决定一批案子中,死刑就有20—30人以上。布告由审批组以省军管会名义统一印发。全省同一天在不同地区召开审判大会。在开会之前,为了表明军管,依靠群众,相信群众是真正的英雄,走群众路线。军管会还将所有死刑犯的犯罪事实印发到全省所有基层单位革委会。让群众讨论。提出意见。再反馈回省军管会。赵犯这批案子,也未列外。我于1971年7月29日出医院。没上班,就回均县凉水河爱人工作的供销社病休带探亲。8月初,当时供销社就发的有那批案例讨论材料。职工们说这说那的都有。因为赵是本县内的罪犯。所以人们议论更多。有的说该杀!有的说杀不了。我知道情况,可我又不敢说,也不能说。后来,听说某日(记不清日期了)好象是8月上旬。丹江军管小组要开公审大会。而且要对全县广播。我当时心想,赵久昶快完了。开会那天,我特意找了一处能清楚听到播音的地方听广播。可却没有听到判死刑的罪犯。不知是什么原因?至到我休完假期,回到武汉才真相大白。我一到办公室,我们组的一位女同志老朱就说:“小印,知道吧,赵久昶的命保住了”。其他同志也跟着说了一些有关赵的事情。我听后,就到了审批组分管案件的章组长办公室。我向他销假后。又问他,赵案改变判决,是不是我的工作上有什么问题?他当时就说:“没那回事,你的工作都做到家了。就是量刑过重。这不是你,也不是我们审批组和军管会的问题。是省常委会。接着又说了经过,他说:“我们的布告都印好了,均县的大会也通知了。就等第二天开会了。最高人民法院来电报:丹江工程局给高院电报说,判赵死刑过重,请暂缓执行。什么原因,复查后再说。我们马上向军管会领导汇报。军管会答复,赶快通知均县军管小组暂缓执行。审批组立即派人去复查。省常委会那里由军管会负责汇报。
    在写这篇记述文字当中。我拜访了当时在均县军管小工作,亲自侦破此案的,现为丹江口市公安局退休干部黑永昌科长得知:当时均县军管组关于召开公审赵犯的大会的一切准备工作,包括收尸的棺材匣子都做好了。就等第二天开会。晚上却突然接到了省军管会的电话和电报通知,暂缓执行。会议已通知,取消又来不及而且影响不好。只好继续召开。对其他犯人进行了宣判。原来印好的布告都统统着废了。同时黑科长还告诉我:当时对赵犯的判死刑问题。他本人以及县军管小组的其他同志的意见都认为判无期比较合适。后来之所以上报地区是二十年有期徒刑。是当时县革委会的主要领导的意见,说是损失小而决定的。
    另外,当丹江工程局知道赵被判死刑的消息后。工程局公安处的几位同志代表工程局领导找到县军管小组。要求县军管组和他们一起向最高人民法院打电报反映此案量刑重了,请求改判。当时县军管小组不少人支持工程局的意见。但还是那位县革委会主要领导不让县军管小组的人参予此事。所以,后来只有工程局出面向最高法院发的电报。
    我们审批组在给均县通知以后。第二天就派了一位同志到丹江。他的复查,在事实等方面都没有一点问题。只是找到工程局革委会发电报的单位和个人。他们说,赵久昶是他们下属单位的工人。处理上应征求他们的意见。来人当时就答复说,我们的办案程序没错。有罪犯所在基层单位和群众意见,有当地军管小组,也就是当地政府的意见就行了。
    来人回省后,不久省革委会常会又一次听取了汇报。鉴于最高法院的亲自过问和其他方面的意见。决定对赵犯由死刑,改为死缓。保住了性命。
    赵久昶案的重判,完全是刘丰极左思想的结果。“九,一三”后随着林彪的倒台。刘丰的政治生崖也走到了末日。他的极左思想也得到了彻底清算。
    后来听说,赵久昶在监狱服刑时间不长,就病死了。
    (此文写于1989年2000年和《在湖北省革命委员会工作的回忆》合篇。此次作了部分修改。独立成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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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印 毅 (湖北省丹江口市物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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